|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耕地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控;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土地资产和监督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县级审批权限的存量建设用地审批。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市场;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