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宣传、教育、实施和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制订全市地矿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储量审批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矿山的储量登记、统计、核算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以及选矿回收率的考核及指标监控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储存量实施动态管理。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本市的矿产资源。
(三)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矿业权管理。开展权限内采矿业的登记、发(换)证管理工作,并做好属于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发(换)证的采矿登记和延续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查、申报工作。
(四)依法执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负责本市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稽核、征收以及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五)对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侵权开采、乱挖乱采、破坏或浪费资源以及抗缴、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案件。
(六)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以及本市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估、开发工作。
(七)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管理。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储量审批的申报工作,并对本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地质勘探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质科技普及教育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审批和参与审批“三资”企业在全市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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