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07]11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决定,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
国土资源局原负责的矿产资源方面的职能,全部划入矿产资源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市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矿产资源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依法审批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按规定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内设5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人事教育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本局政务、事务和对外联络;组织编制和落实财务预决算;对全市矿产资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政策调研。
(二)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采矿权纠纷,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负责办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分析、信息服务和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市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的配额管理和监督;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品准运证的发放和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组织矿产品加工企业有关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标研制、监督管理。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地质勘查管理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参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及矿山闭坑的审批;负责对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内压覆矿床的管理;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地质勘查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参与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的宏观调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调处探矿权纠纷;组织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评估,指导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工作。
(四)地质环境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对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直属分局。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章贡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事业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2名)。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分局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赣州市矿产资源监察支队,为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矿业执法监察工作和指导全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开展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核定人员编制8名,领导职数1正1副。
(二)赣州市地质队,为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赣南煤田及金属、非金属的地质勘察工作。核定人员编制43名,领导职数1正3副。
(三)赣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办与矿业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办理有关与矿业权交易、转让的相关手续;承办收储未设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等。核定人员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
主题词:机构编制 规定 矿管局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