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主 要 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规划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与维护;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承办上级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